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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和行政申请再审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聊中法〔2013〕98号)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刑事申诉和行政申请再审制定如下指南:

  一、申诉、申请再审主体及事由

  (一)刑事案件申诉主体及事由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主体及事由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诉、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申请人不服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判申诉、申请再审的,向基层法院提交申诉状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诉、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诉状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申诉、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中级法院的申诉、申请再审窗口设在信访接待大厅。

  三、申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工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或推荐信);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诉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诉状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材料清单。

  四、申诉复查主管部门

  中院再审立案庭负责刑事申诉和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及上级法院、党委或人大交办案件的审查和办理。

  中院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二审生效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办理。

  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办理。

  五、再审审查方式及结果

  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询问或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以通知的形式予以驳回;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

  六、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期间

  对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七、再审审查不影响执行

  刑事申诉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期间,均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立案庭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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