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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制定如下指南:

  一、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向基层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中级法院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设在信访接待大厅。

  3、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对应当由基层法院进行再审审查的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到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基层法院,由基层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四、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二)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四)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五)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六)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七)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

  (八)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25条)

  (九)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六、申请再审事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七、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八、再审审查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或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三人的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其他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

  九、再审审查方式及结果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当事人听证。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依法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十、再审审查不影响原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十一、其他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再审立案庭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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