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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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 ||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信访人反映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或法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到法院专门设立的信访接待室进行。 二、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耐心细致地解疑答惑,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来访人反映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问题的,通知承办业务部门当天或五日内接访; 来访人反映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当天或五日内接访;来访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信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可以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通知原承办部门或立案庭有关人员十五日内接访。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法院门前或审判场所非法聚集、吵闹、围堵、冲击法院、拦截车辆,或以标语、条幅、状衣等非正常方式反映诉求; 2、围追、攻击、辱骂法官或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3、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4、在信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信访人有上述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法院有关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法警强制没收标语、条幅、状衣、高音喇叭等物品,并强制带离现场至信访接待室;仍坚持违法行为的,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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