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执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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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9日 | ||
被执行人聊城市隆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永奇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隆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聚鑫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你公司厂房、设备进行了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津中审联聊分评报字(2014)第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你公司的财产。限你在公告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津中审联聊分评报字(2014)第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力、并认可评估报告、拍卖结果。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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